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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重庆师范大学委员会议事规则

发布时间:2011年11月25日 19:31     访问次数:

第一章

第一条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共中央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和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中共重庆师范大学委员会(简称党委会)是学校的领导核心,统一领导学校工作,并对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党委会闭会期间由党委常委会行使其职权,处理日常工作。

第三条 党委会实行民主集中制,贯彻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

 

第二章会议的举行

第四条 党委会议一般每学期召开一次。如果党委书记认为有必要,可以临时召开党委会议。

第五条党委会议由党委书记主持,党委书记不能出席时,由书记委托的党委副书记主持。

第六条党委会议参会人员为校党委委员。不是党委委员的现职校领导和根据议题需要,会议主持人同意,有关部门负责人可列席党委会议。列席党委会议的人员,可就讨论的问题发表意见,但不参加表决。

第七条党委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及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可举行。

第八条党政办公室主任、联系党务工作副主任列席党委会议,协助党委会议主持人做好会议的各项准备工作和负责会议记录。

第三章议事范围

第九条党委会议的议事范围包括:

1.传达和讨论中共中央、国务院、教育部、市委和市政府以及教育主管部门的有关文件、指示和会议精神,提出贯彻执行的意见。

2.研究学校的办学方向、办学指导思想、学校发展规划及学校改革发展中的重大事项。

3.研究学校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德育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和安全稳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4.研究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5.审议党委工作报告、纪委工作报告、校长工作报告。

6.校党委常委会提交讨论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议事程序

第十条 党委会议讨论研究的议题,由党委常委会提出。列入议题的内容由分管校领导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准备。各相关部门须在会前就提交的议题进行认真调查研究,提出明确的可供会议选择的方案和意见,并形成文字材料提前3天送党政办公室(保密材料除外)。

第十一条 党政办公室负责党委会议题、有关材料的汇总,并提前一天将材料分送到与会人员(除临时召集以外),以便讨论时充分发表意见。

第十二条除特殊情况外,一般不随意增加议题。

 

第五章会议决议

第十三条党委会议必须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讨论时与会人员应充分发表意见,集思广益,党委书记根据讨论情况进行民主集中,形成集体意见。

第十四条党委会议决定重大问题,要进行表决。表决可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以超过应到会党委成员半数同意为通过。对意见分歧较大或者有重大问题不清楚的,应当暂缓表决。

第十五条党委会议议事时,凡涉及到本人及亲属关系有利益相关的问题时,有关成员应主动回避。

 

第六章会议决议的执行

第十六条党委会议决定事项由分管校领导负责组织实施实施情况应及时向党委书记报告。重大问题的落实情况还应及时向党委会汇报。

第十七条党委会议决定,由党政办公室负责及时向因故缺席的党委委员及党外校长报告。会议重大决定,由党委书记通报。

第十八条党委会议决议执行的督查督办由党政办公室负责,落实情况应及时向党委书记报告。

 

第七章会议的纪律与保密

第十九条对党委会议决定的内容,与会人员可以持保留意见,但必须无条件服从并认真贯彻执行,且不得对外发表与会议决定相悖的意见。

第二十条与会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对需要保密的事项,不得向外泄露。否则,应追究责任。

第二十一条与会人员不得迟到、早退和缺席。如有特殊情况,必须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并说明情况。与会人员应集中精力开好会议,不做与会议无关的事。未经会议主持人同意,不得长时间离开会场。

    第二十二条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