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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师范大学党政领导工作规则

发布时间:2011年11月25日 19:33     访问次数:

第一章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学校党政领导工作,实现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提高领导工作水平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学校党政领导在管理工作中,要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依法治校,民主决策,全心全意为师生员工服务。

第三条 学校党政领导的组成是:党委书记、校长、党委副书记、副校长、校级干部。

第二章学校党政领导的职权职责

第四条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校党委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党委书记和校长必须在党委集体领导下,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协调工作。

第五条党委书记全面主持校党委工作。副书记协助书记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同时负责书记委托的其他专项事务;对于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党委书记报告,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对于涉及政策性的问题,要认真调查研究,并提请召开党委常委会议研究决策。

第六条校长作为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全面主持学校行政工作。副校长协助校长独立负责地处理分管工作,同时负责校长委托的其他方面工作或专项事务;对于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或涉及政策性的问题应及时向校长报告,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提请校长解决或提请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策。

第七条学校党政领导实行“AB角工作制”互为AB角的领导,其中一位因特殊原因不能直接处理分管工作或出差、出访等原因不在校期间,可委托授权另一位代行其相关职责。

第三章会议制度

第八条学校党政领导工作的会议包括:党委会议、党委常委会议、校长办公会议、校党政联席会议、班子碰头会议和校领导专项工作协调会议。

第九条党委会议原则上每学期召开一次,由党委书记或书记委托的副书记主持,按照《中共重庆师范大学委员会议事规则》组织实施。

第十条党委常委会议原则上两周举行一次,由党委书记或书记委托的副书记主持,按照《中共重庆师范大学委员会常委会议事规则》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校长办公会议原则上两周举行一次,由校长或校长委托的副校长主持,按照《重庆师范大学校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校党政联席会议是校党政领导统一思想、沟通情况、讨论工作的一种议事形式,不定期召开,由书记主持。主要任务是对学校发展中的重大问题统一认识、通报交流工作、讨论研究专项工作和阶段性重点工作。校党政联席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及以上校领导到会方可举行。党政办负责人列席会议。根据工作需要,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可以列席会议。

第十三条班子碰头会议原则上两周举行一次,一般安排在周一上午,由书记主持。会议主要任务是校党政领导成员互相沟通工作情况,交流重要信息,汇报一个时期重要工作完成情况,并讨论研究需要党委和行政协调解决的日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党政办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十四条校领导专项工作协调会议是学校党政领导根据各自的分工和需要召开的专题会议,不定期召开,由召开会议的校领导主持。会议主要听取汇报,协调关系,布置工作,研究处理有关问题。根据工作需要,有关人员可以参加会议。

第四章公务活动制度

第十五条校领导参加公务活动由党政办公室根据书记或校长意见或公务活动的性质统一协调安排。校领导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公务活动,应由本人向书记或校长说明。

第十六条 安排校领导出席校内公务活动应遵循以下原则:以党委、行政名义举行的重大活动,可安排全体校领导出席;以党委、行政名义举行的专项活动,可安排分管校领导和相关校领导出席,视情况安排主要校领导出席;以部门名义举行的全校性活动,可安排分管校领导出席。

第十七条安排校领导出席接待活动应遵循以下原则:中央、国家部委及省市领导来校,根据书记和校长意见安排校领导出席;上级机关和兄弟院校领导来校,按照对等、对口的原则安排校领导出席;学校各部门、学院邀请全国著名学者或上级主管部门负责人来校作报告、讲学或指导工作,由邀请单位负责接待,必要时可请党政办公室安排有关校领导会见。

第十八条 学校以各种名义邀请来访的外宾及港、澳、台地区人员,由党政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安排有关领导会见。接待事务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或协助主管部门办理。

第五章联系基层制度

第十九条校领导要进一步加强作风建设,密切联系群众,深入基层开展调查研究,及时掌握基层情况,提高管理和决策水平。

第二十条校领导根据分工对有关部门、直属单位、学院的工作给予帮助和指导。校领导每人每学期至少一次到一个教学学院,有选择地参加该学院党政班子联席会、民主生活会、教职工会议(或活动)等,了解掌握该学院各项工作的进展情况和管理机制的运转状况,听取该学院对学校各方面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帮助解决学院的实际问题。

第二十一条校领导要根据自身的工作情况自行安排时间深入学生课堂听课,每学期听课不少于两次。听课后要填写《重庆师范大学听课记录本》,做好课堂记录,明确提出问题和建议。教务处负责及时汇总校领导听课记录,并将问题和建议及时反馈给各学院,检查校领导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二条  学校设立“校领导接待日”,由党政办公室安排校领导每周一下午上班时间接待师生员工来访,听取意见和建议。校领导应作好相应安排,确保接待日到位;有关部门负责人应根据党政办公室安排做好协助校领导接待的工作;党政办公室要积极协调、督促相关职能部门在限期内解决或答复来访者反映的问题。

第二十三条校领导联系基层的其它形式:定期向统战各界人士、离退休老同志通报情况,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组织在加强校级领导与基层组织联系中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定期听取他们反映的情况和建议;进一步推进信息公开,定期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通报学校发展建设情况,虚心听取教职工代表的意见等。

第六章走访慰问制度

第二十四条为密切党群、干群关系,调动广大教职工、离退休同志爱校、爱岗的积极性,校领导要带头开展走访慰问活动。

第二十五条校领导走访慰问活动由离退休处、人事处、组织部、工会归口进行安排,由党政办公室进行统筹,做到日常的走访慰问与节日走访慰问的有机结合。走访慰问对象主要是身患重病及正在生病住院的职工、生活困难的职工、有突出贡献的高级专家、高级人才、离退休老同志等。

 

第七章请假报告制度

第二十六条校领导到学院上课、听课、基层调研和离校应将时间、地点告知党政办公室。工作时间离校两天及以上,书记、校长应相互通报,副书记、副校长应由本人在安排活动前按党委、行政系列分别向书记、校长请假;出国或离校时间较长,应由书记或校长在党委常委会议或校长办公会议上通报,涉及书记、校长本人,还应明确外出期间代为主持工作的副书记、副校长。

第二十七条处级干部上课、到其他单位联系公务、出差等,须将时间、地点向本单位办公室或相关工作人员通报。处级干部工作时间离校两天及以上,须在事前履行书面请假手续。请假程序为: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按党政系列分别向书记或校长请假,机关各部门及直属业务单位主要负责人向分管校领导请假,并向书记、校长报告;其他处级干部向本单位主要负责人请假。请假被批准后,应将书面请假报告交组织部备案。

 

第八章督查反馈制度

第二十八条 学校党政领导执行本规则的情况,应该受到检查监督。党委、行政应将检查执行的情况列入民主生活会议题,每年至少检查一次。党政办公室要切实承担起督查督办职能,不定期向校党委和行政反馈党政领导对本规则的执行情况。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学校已发布制度与本规则不一致之处以本规则为准。

第三十条本规则由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