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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重庆师范大学委员会常委会议事规则

发布时间:2011年11月25日 19:32     访问次数: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共中央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和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党委常委会是学校党委会的工作机构,党委会闭会期间由常委会行使其职权。常委会实行集体领导并对党委会负责。

第三条 党委常委会实行民主集中制,贯彻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

 

第二章会议的举行

第四条党委常委会议一般每两周召开一次。如果党委书记认为有必要,可以临时召开党委常委会议。

第五条党委常委会议由校党委书记主持,党委书记不能出席时,由书记委托校党委副书记主持。

第六条党委常委会议参会人员为校党委常委,不是党委常委的现职校领导列席党委常委会议。根据议题需要,会议主持人同意,有关部门负责人可列席党委常委会议。列席党委常委会议的人员,可就讨论的问题发表意见,但不参加表决。

第七条党委常委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及以上常委到会方可举行。

第八条党政办公室主任、联系党务工作副主任列席党委常委会议,并协助党委常委会议主持人提前做好会议的各项准备工作和负责会议记录、整理会议纪要。

 

第三章议事范围

第九条党委常委会议的议事范围包括:

1.传达和讨论上级党委有关文件、指示和会议精神,提出贯彻执行的意见。

2.研究和决定学校的办学方向、办学指导思想、学校发展规划及学校改革发展中的重大事项。

3.研究和决定学校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德育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和安全稳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4.研究和决定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5.研究和决定党委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和工作报告。

6.研究和决定学校处级机构和党群部门科级机构的设置、合并和撤销。

 

7研究和决定学校副处级以上干部和党群部门科级以上干部的任免、奖惩和调动。

 

8.研究和决定干部教育、培养、考核和选拔方面的重大问题。

9.研究和决定党内的奖励和处分。

10.研究和决定向上级推荐的党内综合类先进模范人物和先进集体表彰名单。

11.听取纪委的工作汇报,研究和决定纪委提交党委会议审议的有关问题。

12.听取和研究关于教育教学、学科建设、科学研究等工作中重大问题。

13.审定学校的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预算外大额度资金使用项目和贷款计划、新增重大基本建设项目等重大问题。

14.审定学校组团出国(境)等事项。

 

15.研究和决定统战工作中的相关问题。

16.研究和决定教代会、工会和共青团工作中的相关问题。

17.需要常委会议讨论决定的其它重要事项。

 

第四章议事程序

第十条 党委常委会议讨论的议题,一般由书记、副书记提出。行政提交党委会议讨论的议题,须经校长办公会议同意。

第十一条  凡提交党委常委会议讨论的议题,有关部门要事先做好充分准备,并提出明确的可供会议选择的方案和意见。

第十二条党委常委会议议题由党政办公室负责收集、汇总和送会议主持人审定。重要议题党政办公室要提前将有关材料印发给各位常委。

第十三条党委常委会议讨论议题时,有关议题的分管常委或校长应对议题作出说明。
第十四条除特殊情况外,会议应按原定议题讨论,一般不随意增加议题。

 

第五章会议决议

第十五条党委常委会议必须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讨论时与会人员应充分发表意见,集思广益,会议主持人根据讨论情况进行民主集中,形成集体意见。

第十六条党委常委会议决定重大问题,要进行表决。表决可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以党委常委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方为有效。决定干部提任,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表决结果当场宣布。

第十七条党委常委会议对重大问题分歧较大,除紧急情况外,应暂缓做出决定。讨论干部任免事项时,有重大问题不清楚的,应当暂缓表决。对影响作出决定的问题,会后应当及时查清,避免久拖不决。

第十八条与会的党委常委对议题应充分发表意见。对要做出决定的问题,应态度明朗,意见明确。

第十九条党委常委会议议事时,凡涉及到本人及亲属关系有利益相关的问题时,有关成员应主动回避。

 

第六章会议决议的执行

第二十条党委常委会议决定由党政办公室负责整理形成《党委常委会议纪要》,由校党委书记签字后,及时送因故缺席的党委常委及现任校级干部阅知。

第二十一条党委常委会议决定事项由分管校领导负责贯彻实施实施情况应及时向党委书记报告。在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经党委书记同意,可提请党委常委会议复议。

第二十二条党委常委会议决议执行的督查督办由党政办公室负责,落实情况应及时向党委书记报告。

 

第七章会议的纪律与保密

第二十三条对党委常委会议决定,与会人员可以持保留意见,但必须无条件服从并认真贯彻执行,且不得对外发表与会议决定相悖的意见。

第二十四条与会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对需要保密的事项,不得向外泄露。否则,应追究责任。

第二十五条与会人员不得迟到、早退和缺席。如有特殊情况,必须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并说明情况。与会人员应集中精力开好会议,不做与会议无关的事。未经会议主持人同意,不得长时间离开会场。

第二十六条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